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號
- 債權人
- 京城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本立
- 債務人
- 辰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雲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團費新臺幣515,2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