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5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563號
- 債權人
- 旭宏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陳明本件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是否另已選任董事長?如已選任,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5月14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