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56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563號

債權人
旭宏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陳明本件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是否另已選任董事長?如已選任,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5月14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