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4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408號
- 債權人
- 牧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文
- 債務人
- 日生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婉宗
- 債務人
- 徐睿宏即徐宏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貨款新臺幣1,540,000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