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899號
- 債權人
- 千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千妙
- 債務人
- 正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馨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票款新臺幣485,000元,及自民國98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本件聲請人請求自民國98年7月11日起計算利息,與前述規定不符,超過前開准許部分,不應准許。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