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899號

債權人
千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千妙
債務人
正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票款新臺幣485,000元,及自民國98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本件聲請人請求自民國98年7月11日起計算利息,與前述規定不符,超過前開准許部分,不應准許。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