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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9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983號

債權人
富宏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泰視聽器材有限公司、嘉笙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嘉泰視聽器材有限公司、嘉笙企業有限公司地址設為臺中市西區、臺北市內湖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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