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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445號

債權人
瑜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①提出正確記載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未列債務人,但是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記載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陳源禧)②提出票面金額217,200元、322,137元、172,000元之3張支票之清楚、完整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③請釋明2,387,619元係何時之貨款,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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