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取得票據之原因,支票受款人為福德工程行,是否該工程行已背書轉讓票據權利予聲請人),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柏谷建設股份有│臺灣土地銀│98年4月30日 │10,500元│EA0000000 ││ │限公司林義豐 │行安平分行│ │ │ │├──┼───────┼─────┼──────┼────┼─────┤│002 │柏谷建設股份有│臺灣土地銀│98年4月30日 │8,950元 │EA0000000 ││ │限公司林義豐 │行安平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