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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0號

債務人
翁三田
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復為本條例第 64條第1項及第62條第2項所明定。

二、復按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出售所有信用卡應收帳款(含不良債權)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及98年8月24日金管銀國字第09800380780號函核准在案,此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函文通知所有債權人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其中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表示同意(債權比例合計為8.33%);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表示意見或不為確答,依上開規定視為同意(債權比例合計為 37.42%);其餘債權人則係不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從而,上開更生方案並未能獲得債權人會議書面之可決。然查,本件債務人主張現任職於德星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惟公司因近年來業務縮減,致債務人之收入亦相對減少,每月平均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21,500元(99年5月至99年10月平均薪資則為20,050元),另除其收入已不若以往外,其配偶身體欠佳且目前並無工作收入,故亦無力協助分擔家計等情,有債務人之薪資明細表、德星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醫療支出收據、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診斷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再觀諸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係以每月為一期,共96期,第 1期至24期每期清償金額為11,000元,第2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13,000元,債務人並同意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未到期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可認其已盡清償之誠意,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本條例第 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條文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杏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月為一期,共 96期,第1期至24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11,000元,第│
│  2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13,000元。(債權人各按其債權比例│
│  分配受償如下「更生清償分配表」所示。                            │
│2.為利更生方案之履行,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應相互聯繫。債務人並應自本認│
│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且經本院核發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
│  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納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匯款帳戶,匯│
│  款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另債權人亦應於上開繳款日前向債務人陳│
│  報指定匯款帳戶、帳號,以供履行更生方案之用,逾期未陳報致債務人繳│
│  款所生之必要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惟如係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
│  則不在此限。                                                    │
│3.清償比例:51.95%。                                              │
│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309,966元。                           │
│5.清償總金額:1,200,000元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第1期至第 │第25期至第│
│    │            │          │          │24期可分配│96期可分配│
│    │            │          │          │之金額    │之金額    │
├──┼──────┼─────┼─────┼─────┼─────┤
│ 1  │花旗(台灣)商│   25,985 │   1.12%  │     123  │     146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  113,801 │   4.93%  │     542  │     641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3  │萬泰商業銀行│  413,831 │  17.92﹪ │   1,971  │   2,33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  166,558 │   7.21﹪ │     793  │     937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5  │大眾商業銀行│  373,520 │  16.17﹪ │   1,779  │   2,10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  490,941 │  21.25%  │   2,338  │   2,76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7  │國泰世華商業│  725,330 │  31.40%  │   3,454  │   4,08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2,309,966 │    100﹪ │  11,000  │  13,000  │
├─────────┴─────┴─────┴─────┴─────┤
│三、備註欄                                                        │
├─────────────────────────────────┤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如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未到期之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                                                      │
└─────────────────────────────────┘
附表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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