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89號
- 聲請人
-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丁○○、丙○○○、乙○○、戊○○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20,205元,應徵費用3,000元,扣除前繳費用2,000元後,尚應再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