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37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00,000元②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1年1月23日起至131年1月23日②92年7月11日起至132年7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92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5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2年7月2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僅繳至98年2月24日止,尚欠本金共272,8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已於97年1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暨增補契約書影本、放款帳卡、催告書等為證。
四、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637號│├──┬─────────────────┬─┬────┬──┤│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台南縣│新市鄉 ○○○段│1885-19 │建│71.00 │全部│└──┴───┴────┴───┴────┴─┴────┴──┘┌───────────────────────────────┐│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637號│├──┬─┬──────┬────┬────┬───────┬─┤│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權││ │建│││├─┬─┬─┬─┤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材 料 及│ │ │ │ │範││ │號││││ │ │ │單│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001 │12│台南縣新市鄉│台南縣新│2層樓房 │43│43│87│平│全││ │1 │大社530之20 │市鄉大社│加強磚造│.6│.6│.3│方│ ││ │ │號 │段1885-1│ │8 │8 │6 │公│ ││ │ │ │9地號 │ │ │ │ │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