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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3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37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00,000元②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1年1月23日起至131年1月23日②92年7月11日起至132年7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92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5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2年7月2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僅繳至98年2月24日止,尚欠本金共272,8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已於97年1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暨增補契約書影本、放款帳卡、催告書等為證。

四、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637號│├──┬─────────────────┬─┬────┬──┤│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權利││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 │台南縣│新市鄉 ○○○段│1885-19 │建│71.00 │全部│└──┴───┴────┴───┴────┴─┴────┴──┘┌───────────────────────────────┐│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637號│├──┬─┬──────┬────┬────┬───────┬─┤│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權││ │建│││├─┬─┬─┬─┤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材 料 及│ │ │ │ │範││ │號││││ │ │ │單│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001 │12│台南縣新市鄉│台南縣新│2層樓房 │43│43│87│平│全││ │1 │大社530之20 │市鄉大社│加強磚造│.6│.6│.3│方│ ││ │ │號 │段1885-1│ │8 │8 │6 │公│ ││ │ │ │9地號 │ │ │ │ │尺│部│└──┴─┴──────┴────┴────┴─┴─┴─┴─┴─┘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37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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