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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

  • 原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67號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0元,應徵收費用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2,000元後,尚應補繳 1,0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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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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