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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6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67號

聲請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0元,應徵收費用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2,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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