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119號
- 債權人
- 志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119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期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7年10月27日│300,000元 │未載 │693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