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277號
- 聲請人
-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7弄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易立欣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統一編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7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點0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277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7年11月27日│100,000元 │97年12月31日│685873 │├──┼──────┼─────┼──────┼────┤│002 │97年11月27日│300,000元 │98年2月28日 │685874 │├──┼──────┼─────┼──────┼────┤│003 │97年11月27日│300,000元 │98年3月31日 │685875 │├──┼──────┼─────┼──────┼────┤│004 │97年11月27日│300,000元 │98年5月31日 │685877 │├──┼──────┼─────┼──────┼────┤│005 │97年11月27日│300,000元 │98年6月30日 │685878 │├──┼──────┼─────┼──────┼────┤│006 │97年11月27日│300,000元 │98年7月31日 │685879 │├──┼──────┼─────┼──────┼────┤│007 │97年11月27日│300,000元 │98年4月30日 │685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