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578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號
- 相對人
- 永騰砂石有限公司
31巷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31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永騰砂石有限公司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永騰砂石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永騰砂石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相對人甲○○係永騰砂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上緊接於該公司章而簽名、蓋章,由形式上觀之,僅足認其係代理該公司發票,難認係與該公司共同發票,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甲○○負發票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578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7年12月11日│190,000元 │98年1月22日 │CH136690│├──┼──────┼─────┼──────┼────┤│002 │97年12月11日│190,000元 │98年2月12日 │CH136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