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37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37號

聲請人
麻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5月1日所簽發之本票7紙,票面金額共新臺幣757,000元,票據號碼為089876至089878、089880至089883,經提示均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本票正本7件②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3月2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