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8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賴冠宇即宇宸工程行、王耀震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5紙,其中10紙本票之發票人係相對人賴冠宇、4紙本票之發票人係相對人王耀震,另1紙本票則為相對人賴冠宇即宇宸工程行與王耀震共同簽發,故費用應各自負擔,查①賴冠宇簽發本票10紙票面金額共為4,000,000元②王耀震簽發本票4紙票面金額共為3,300,000元③賴冠宇即宇宸工程行與王耀震共同簽發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0,300,000元,應徵費用各為①2,000元②2,000元③3,000元,扣除前繳費用3,000元後,尚應再補繳4,000元。
㈡補相對人賴冠宇、王耀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