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5號
- 原告
- 台灣昊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經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2,871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