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8號
- 原告
- 名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亞獵士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芳聲明異議,依法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