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聯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⑴財產清冊(含存款、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無體財產權)及現值價額(應檢附提出證明或估算依據及計算式)。
⑵土地、建物謄本及抵押權設定資料。
⑶如有設定動產擔保,應提出動產擔保設定資料。
⑷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證物二債權人清冊,請增列下列欄位後陳報:
①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②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③各該債權有無優先權。
⑸債務人清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債務人名稱。
②債務金額。
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⑥債務人住址。
⑦債務人聯絡人及電話。
⑹有無積欠稅捐債務,如有應詳列稅捐種類及金額,並陳明各該稅捐債務是否現受行政執行。
⑺聲請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