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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5號

確定程序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請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聲請人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一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票字第3370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有本院94年度票字第3370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足憑。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並就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書據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
│聲請費            │玖佰元                  │
├─────────┼────────────┤
│合計              │玖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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