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1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亞博通信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度存字第225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79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5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257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2075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就相對人乙○○方面業於強制執行前聲請撤回而未執行,另就相對人亞博通信有限公司方面,經聲請假執行業無效果,且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而聲請人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影本一件、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影本一件、未執行證明書影一件、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一件等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無無誤,本件聲請發還系爭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