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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1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亞博通信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度存字第225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79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5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257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2075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就相對人乙○○方面業於強制執行前聲請撤回而未執行,另就相對人亞博通信有限公司方面,經聲請假執行業無效果,且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而聲請人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影本一件、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影本一件、未執行證明書影一件、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一件等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無無誤,本件聲請發還系爭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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