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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4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44號

原告
乙○○
被告
益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43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名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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