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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告
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宗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5,1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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