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德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德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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