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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3號

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告
益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戊○○、己○○、乙○○、丁○○、丙○○等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7,10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 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         │
├──┼────────────────┼────────────────────────┤
│一 │臺南縣安定鄉○○段185地號土地  │3,900元×1,989㎡=7,757,100元          │
├──┼────────────────┼────────────────────────┤
│  │合             計  │7,757,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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