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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告
上炘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9,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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