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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3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告
乙○○
被告
益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台南縣安定鄉○○段18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土地交還原告,是本件就拆屋還地部分,依原告主張被占用土地面積1,989平方公尺計算(1989×土地公告現值3,900元/平方公尺=7,757,1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757,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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