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3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益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台南縣安定鄉○○段18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土地交還原告,是本件就拆屋還地部分,依原告主張被占用土地面積1,989平方公尺計算(1989×土地公告現值3,900元/平方公尺=7,757,1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757,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