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告
鴻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賀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