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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蔡帛江即帛江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萬億即建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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