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64號
- 原告
-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5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98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