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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08號原   告 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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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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