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環寶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本件原告起訴時乃列被告環寶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為法定代理人,依上開規定,原告應列監察人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此,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表示是否更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監察人林德聰」,如未具狀更正,本院將審酌本件原告所列之「被告法定代理人」
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將裁定駁回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