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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9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告
茂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安德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 月4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1 月29日具狀陳稱原告之股東於89年1 月3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解任被告之董事職務,惟於99年2 月9日言詞辯論時又稱於被告於89年10月27日解任董事,以致原告究係主張於何時解任被告之董事職務,並不明確;且原告究係何時向被告為解任董事之意思表示,亦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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