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850元【給付租金部分之金額為426,450元;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後段規定以兩期計算,金額為1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