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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高榮宏張季芬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850元【給付租金部分之金額為426,450元;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後段規定以兩期計算,金額為1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0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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