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0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偉聖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家上更㈠字第2號請求離婚等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家上更㈠字第2 號請求離婚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原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於前揭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被告亦當庭表示同意,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