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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王漢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0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七年度家上更㈠字第2號請求離婚等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家上更㈠字第2 號請求離婚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原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聲請於前揭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被告亦當庭表示同意,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0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