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辛○○、庚○○、己○○、乙○○、丁○○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甲○○、德鑫寶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豐昶建材有限公司、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辛○○ 訴訟 代理人 丙○○ 被 告 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甲○○ 晨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己○○ 被 告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原住桃園. 壬○○ 被 告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庚○○、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晨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柒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德鑫寶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叁萬捌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至十六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二編號三至十六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豐昶建材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十七至三十二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二編號十七至三十二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三、三十四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三、三十四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第二項主文所示之被告為給付時,第一項主文所示被告在該給付範圍內,免除責任;第一項主文所示被告為給付時,第二項主文所示之被告在該給付範圍內,免除責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庚○○、甲○○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六;由被告全隆建材股份有公司、晨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二;由被告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德鑫寶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豐昶建材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餘由被告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壹萬柒仟元為被告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庚○○、甲○○供擔保後,假執行。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被告全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隆公司)於民國96年6 月4 日邀同被告庚○○、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下稱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借款),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6 月5 日起至99年6 月5日 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當時之2 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625%計付;且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被告全隆公司、庚○○、甲○○並於同日與原告分別簽訂授信約定書,約定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全隆公司自98年2 月24日起,即未按月攤還本息,依約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核算結果,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借款,迄今尚有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全隆公司、庚○○、甲○○連帶給付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全隆公司於96年6 月28日邀同被告庚○○、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雙方約定借款總額28,000,000元(下稱如附表1編號2所示借款),借款期間自96年6 月29日起至111 年6 月29日止,由被告全隆公司按計畫之實際進度分別出具借據申請1 次或分次撥付,利息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0.58% 機動計息,嗣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調整時,即日隨同調整;本金部分第1 次撥款金額自96年9 月29日起開始償還,每3 個月1 期,共分60期,嗣後各次撥貸之金額,按上述剩餘期數攤還;利息部分每月繳付1 次,自96年7 月29日起開始繳付;且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被告全隆公司並於同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貸28,000,000元。詎被告全隆公司自98年1 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如附表1 編號2 所示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核算結果,如附表1 編號2 所示借款,迄今尚有如附表1 編號2 所示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全隆公司、庚○○、甲○○連帶給付如附表1 編號2 所示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㈢被告全隆公司於97年6 月5 日邀同被告庚○○、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委任保證契約,雙方約定由被告全隆公司委任原告保證,保證金額以5,000,000 元為限,得1 次動用,保證期間自97年6 月6 日起至98年6 月6 日止,如被告全隆公司未履行委任保證事項,致原告墊付保證款項及有關費用時,被告全隆公司應立即清償,如有遲延,應自原告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如保證幣別為新臺幣者,按墊付金額照墊付日原告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1.17% 計付墊款息,如保證幣別為外幣者,按墊付金額照墊付日原告牌告外幣貸款利率計付墊付息,並自墊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全隆公司未履行委任保證事項,致原告於98年2 月25日墊付保證款項,經原告核算結果,被告全隆公司尚有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爰依委任保證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全隆公司、庚○○、甲○○連帶給付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㈣被告全隆公司於97年6 月5 日邀同被告庚○○、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雙方約定借款額度為15,000,000 元,借款動用期間自97年6 月6 日起至98年6月6 日止,由被告全隆公司出具借據或票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 個月,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4.9%計息,嗣原告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0.67% 計付;且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並約定被告全隆公司借款時,如提供票據,願背書轉讓原告,抵償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嗣被告全隆公司先後出具借款,向原告借貸如附表1 編號4 至編號20所示之借款。詎如附表1 編號4 至編號20所示之借款屆期,被告全隆公司均未依約清償,依原告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1 編號4 至編號20所示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全隆公司、庚○○、甲○○連帶給付如附表1 編號4 至編號20所示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㈤原告執有如附表2 所示發票人所簽發、被告全隆公司於背面背書之如附表2 編號1 至編號34所示之支票34紙,經原告分別於如附表2 編號1 至編號34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均未獲兌付,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附表2 編號1 至編號34所示之發票人分別與被告全隆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2 編號1 至編號34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2 編號1 至編號34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㈥並聲明求為判決:⑴被告全隆公司、庚○○、甲○○應連帶給付原告41,449,765元,及如附表1 編號1 至編號20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⑵被告全隆公司與被告晨都公司應連帶給付875,700 元,及如附表2 編號1 、2 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2 編號1 、2 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被告全隆公司與被告德鑫寶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4,238,084 元,及如附表2 編號3 至編號16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2 編號3 至16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被告全隆公司與被告豐昶公司應連帶給付4,146,545 元,及如附表2 編號17至32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2 編號17至32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被告全隆公司與被告黃靖茹應連帶給付原告658,665 元,及如附表2 編號33、34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2 編號33、34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⑶前開第⑴項部分,任一被告有人履行,於其給付金額超過第⑴項總金額與第⑵項金額之差額者(即給付金額超過31,530,771元),第⑵項之各該被告於超過該差額部分之範圍內(即給付金額超過 31,530,771元),就各該被告之債務,依其比例免除部分之給付義務;⑷前開第⑵項部分,任一被告履行給付,於其給付之範圍內,第⑴項之各該被告,就該給付之金額,免除給付義務;⑸第⑴項聲明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第⑵項聲明部分,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委任保證契約、週轉金貸款契約、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國內業務處簡便行文表、賠繳金收據等影本各1 份、借據影本19紙、授信約定書影本3 份、交易明細1 份、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1 份、支票正、反面及臺灣票據交易所退票理由單影本34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五、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全隆公司並未依約清償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借款、如附表1 編號2 所示借款、如附表1 編號4 至編號20所示借款,迄今尚有如附表1 編號1 、編號2 、編號4 至編號20所示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清償如附表1 編號1 、編號2 、編號4 至編號20所示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庚○○、甲○○為被告全隆公司向原告借貸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借款、如附表1 編號2 所示借款、如附表1 編號4 至編號20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亦應就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借款、如附表1 編號2 所示借款、如附表1 編號4 至編號20所示借款債務,與被告全隆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其次,被告全隆公司並未依與原告簽訂之委任保證契約履行委任保證事項,致原告墊付保證款項,且迄今尚欠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依其與原告簽訂之委任保證契約之約定,自應清償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庚○○、甲○○為被告全隆公司與原告簽訂委任保證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亦應就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債務,與被告全隆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委任保證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全隆公司、庚○○、甲○○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六、次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此觀之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第144 條準用第96 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告晨都公司、德鑫寶公司、豐昶公司、戊○○○○○○○○(下稱黃靖茹)分別為如附表2 編號1 至編號2 、編號3 至編號16、編號17至編號32、編號33至34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被告全隆公司為如附表2 編號1 至34所示支票之背書人,如附表2 編號1 至編號34所示之支票復均未約定利率,此有系爭本票正、反面影本34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晨都公司、德鑫寶公司、豐昶公司、黃靖茹應分別就如附表2 編號1 至編號2 、編號3 至編號16、編號17至編號32、編號33至編號34所示支票之票面金額,與被告全隆公司對於原告連帶負責,原告並得就如附表2編 號1 至編號34所示各該支票票面金額,各自請求自如附表2 編號1 至編號34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6 釐即週年利率6 % 計算之利息。準此,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本院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亦屬有據。 七、被告全隆公司乃因辦理週轉金貸款契約之借款,而交付如附表2 編號1 至34所示之支票,被告全隆公司並與原告約定以其交付之支票用以清償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業據原告陳述在卷,並有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全隆公司因清償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債務,而對於原告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債務,且被告全隆公司、庚○○、甲○○就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債務,與被告晨都公司、德鑫寶公司、豐昶公司、黃靖茹就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債務,乃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於原告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又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新債務如已履行,舊債務即隨同消滅,舊債務如已履行,新債務亦隨之消滅;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為之清償,如已滿足債權之全部,即應發生絕對清償效力,債權人不得再向他債務人請求清償;而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與被告間另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清償之金額未逾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之差額時,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債務並不消滅之約定,則被告全隆公司就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債務為給付時,其就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債務,於其給付之範圍內,自因清償而免除責任;反之亦然;被告全隆公司、庚○○、甲○○就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債務為給付時,被告晨都公司、德鑫寶公司、豐昶公司、黃靖茹就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債務,於被告全隆公司、庚○○、甲○○給付之範圍內,自因清償而免除責任;被告晨都公司、德鑫寶公司、豐昶公司、黃靖茹就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債務為給付時,被告全隆公司、庚○○、甲○○就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債務,於被告晨都公司、德鑫寶公司、豐昶公司、黃靖茹給付之範圍內,亦因清償而同免責任,爰判決如主文第3 項所示。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應屬無據,不應准許。 八、本判決第1 項,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本判決第2 項,原告雖聲請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查,本判決第2 項並非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各款所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本院自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因原告之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自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併此敘明。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必要,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一: ┌──┬──────┬──────┬─────────┬──────────┐ │編號│ 借款金額 │ 尚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1 │10,000,000元│ 4,114,709元│自98年2 月24日起至│自98年3 月25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1%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28,000,000元│25,199,998元│自98年1 月29日起至│自98年3 月30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26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3 │ 2,875,997元│ 2,375,752元│自98年2 月25日起至│自98年3 月26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4.71% 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4 │ 450,000元│ 139,306元│自98年6 月24日起至│自98年7 月25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5 │ 870,000元│ 870,000元│自98年4 月25日起至│自98年5 月26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 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6 │ 650,000元│ 650,000元│自98年4 月25日起至│自98年5 月26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 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7 │ 990,000元│ 990,000元│自98年5 月2 日起至│自98年6 月3 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 計算之利息│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8 │ 650,000元│ 650,000元│自98年5 月19日起至│自98年6 月20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9 │ 670,000元│ 670,000元│自98年5 月6 日起至│自98年6 月7 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10 │ 500,000元│ 500,000元│自98年5 月4 日起至│自98年6 月5 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11 │ 290,000元│ 290,000元│自98年5 月11日起至│自98年6 月12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12 │ 840,000元│ 840,000元│自98年5 月24日起至│自98年6 月25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13 │ 320,000元│ 320,000元│自98年5 月24日起至│自98年6 月25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14 │ 840,000元│ 840,000元│自98年5 月26日起至│自98年6 月27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15 │ 360,000元│ 360,000元│自98年5 月25日起至│自98年6 月26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16 │ 720,000元│ 720,000元│自98年6 月19日起至│自98年7 月20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17 │ 820,000元│ 820,000元│自98年5 月26日起至│自98年6 月27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18 │ 390,000元│ 390,000元│自98年6 月15日起至│自98年7 月16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19 │ 300,000元│ 300,000元│自98年6 月19日起至│自98年7 月20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20 │ 410,000元│ 410,000元│自98年6 月19日起至│自98年7 月20日起至清│ │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 │ │ │率2.98%計算之利息 │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 計算,其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表二: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新臺幣) │ (民國) │ │ │ │ ├──┼──────┼──────┼──────┼─────┼────────┼──────┤ │ 1 │98年2 月16日│ 437,850元│98年2 月16日│AL0000000 │晨都企業股份有限│玉山銀行楠梓│ │ │ │ │ │ │公司 │分行 │ ├──┼──────┼──────┼──────┼─────┼────────┼──────┤ │ 2 │97年2 月26日│ 437,850元│98年2 月26日│AL0000000 │晨都企業股份有限│玉山銀行楠梓│ │ │ │ │ │ │公司 │分行 │ ├──┼──────┼──────┼──────┼─────┼────────┼──────┤ │ 3 │98年2 月16日│ 437,850元│98年2 月16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4 │98年2 月26日│ 408,660元│98年2 月26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5 │98年3 月6 日│ 317,205元│98年3 月6 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6 │98年3 月11日│ 250,425元│98年3 月11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7 │98年3 月16日│ 250,425元│98年3 月16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8 │98年3 月27日│ 337,239元│98年3 月27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9 │98年4 月10日│ 417,375元│98年4 月10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10 │98年4 月16日│ 93,492元│98年4 月16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11 │98年4 月21日│ 87,465元│98年4 月21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12 │98年5 月6 日│ 275,468元│98年5 月6 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13 │98年5 月12日│ 517,545元│98年5 月12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14 │98年5 月16日│ 217,035元│98年5 月18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15 │98年5 月22日│ 333,900元│98年5 月22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16 │98年5 月22日│ 294,000元│98年5 月22日│AF0000000 │德鑫寶工程開發股│元大銀行永康│ │ │ │ │ │ │份有限公司 │分行 │ ├──┼──────┼──────┼──────┼─────┼────────┼──────┤ │ 17 │98年2 月17日│ 441,840元│98年2 月17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18 │98年3 月12日│ 276,150元│98年3 月12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19 │98年3 月12日│ 220,920元│98年3 月12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20 │98年3 月27日│ 209,475元│98年3 月27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21 │98年4 月1 日│ 363,090元│98年4 月1 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22 │98年4 月2 日│ 237,489元│98年4 月2 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23 │98年4 月7 日│ 231,966元│98年4 月7 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24 │98年4 月14日│ 365,820元│98年4 月14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25 │98年4 月16日│ 246,960元│98年4 月16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26 │98年4 月17日│ 90,552元│98年4 月17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27 │98年4 月24日│ 418,950元│98年4 月24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28 │98年4 月30日│ 94,868元│98年4 月30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29 │98年5 月8 日│ 196,980元│98年5 月8 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30 │98年5 月15日│ 168,840元│98年5 月15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31 │98年5 月16日│ 306,495元│98年5 月18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32 │98年5 月19日│ 276,150元│98年5 月19日│CN0000000 │豐昶建材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晴光│ │ │ │ │ │ │ │分行 │ ├──┼──────┼──────┼──────┼─────┼────────┼──────┤ │ 33 │98年3 月11日│ 321,300元│98年3 月11日│0000000 │黃靖茹即吉臨建材│京城銀行安和│ │ │ │ │ │ │行 │分行 │ ├──┼──────┼──────┼──────┼─────┼────────┼──────┤ │ 34 │98年3 月26日│ 337,365元│98年3 月26日│0000000 │黃靖茹即吉臨建材│京城銀行安和│ │ │ │ │ │ │行 │分行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