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蔡雅惠
- 原告丁○○
- 被告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97年度重附民字27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億陸仟貳佰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仟陸佰陸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4,861,7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減縮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62,111,600元,核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並未變更或追加,僅為聲明之減縮,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於92年底、93年初以陳育坤為首成立聖保威廉集團,乙○○及沈愛金為集團副主席、被告甲○○及丙○○則分別為集團陳系、沈系之總會計,下轄華氏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邵氏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威爾森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崇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聯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天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景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尚益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聖保威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豐朝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財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投資公司,被告與上述之人共同對外誆稱渠等有能力取得上市櫃公司之斷頭股,以此投資可獲得穩定之高獲利,進而保證投資人可獲得月息百分之4至5甚至百分之8至10的獲利;另於94年7月間又成立政戰中心,特意示範其操盤影響股價之能力,進而要求委託渠等代操或聽令進出股市,原告因見其企業集團頗為龐大,且初期投資贖回時亦能本利如數退回,乃誤信渠等規劃之美麗藍圖,乃自93年起陸續向他人集資並投資計262,111,600元,惟 原告於95年3月間由媒體上獲知,被告等人根本未將投資人 之投資款項用於投資股市,且集團旗下之各投顧公司根本無法經營全權委託代操之業務。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今被告與上述之人共同使用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陸續投資262,111,600元,原告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 之責。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被告甲○○亦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此有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97年12月31日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核與原告主張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因被告上揭詐欺吸金犯行,致受有262,111,600元之財產上損 害,有原告所提出之對帳單、存摺交易紀錄影本、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卷宗及判決書可稽,且本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法應視為自認原告之主張,因此,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2,111,6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