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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家富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9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99年9月2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參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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