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9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99年9月2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參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