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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告
乙○○
原告
9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告
必成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分別提出98 年12月31日終止僱傭關係時,原告之平均工資數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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