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9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百律師
- 被告
- 必成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仁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分別提出98 年12月31日終止僱傭關係時,原告之平均工資數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分別提出98 年12月31日終止僱傭關係時,原告之平均工資數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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