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4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被告
- 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經調解不成立,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92,1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67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調解聲請費用新台幣2,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1,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訂期民國98年12月3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場,併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