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 債權人
- 德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林富雪即雲巄材料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富雪即雲巄材料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富雪即雲巄材料行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債務人林富雪即雲巄材料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債權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有「意」(應為「無」字之誤)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之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