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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495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495號

債權人
香港商傳立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長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長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台灣長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債務人公司已解散,補正該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清算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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