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038號
- 債權人
- 同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釋明債權人是否已交付債務人所訂購之五金百貨商品。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038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釋明債權人是否已交付債務人所訂購之五金百貨商品。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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