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580號債 權 人 皇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係住「臺中市○○路○段357巷10號」,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