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鉌春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債 權 人 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鉌春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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