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864號債 權 人 聯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請求金額502,485元及33,705元之原因事實各為何 (何以2筆金額分開請求)②釋明聲明第2項33,705元之計算式及依據(與3張採購單金額不符),並補此金額之收貨單 (其上應有債務人之簽收單,以釋明已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