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2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285號
- 債權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癸妃即鴻展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癸妃即鴻展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鴻展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証②債務人陳癸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③釋明債務人至今尚欠服務費多少(聲請時,尚未屆7月份服務費繳款日),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