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28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285號

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癸妃即鴻展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癸妃即鴻展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鴻展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証②債務人陳癸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③釋明債務人至今尚欠服務費多少(聲請時,尚未屆7月份服務費繳款日),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