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285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癸妃即鴻展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癸妃即鴻展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鴻展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証②債務人陳癸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③釋明債務人至今尚欠服務費多少(聲請時,尚未屆7月份服務費繳款日),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