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聯創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339號債 權 人 聯創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②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契約書之委託銷售價格為新台幣 833萬元)。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7月28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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