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3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379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俊達興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俊達興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補債務人俊達興科技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勿補公司資料查詢單)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釋明俊達興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8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