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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3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379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俊達興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俊達興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補債務人俊達興科技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勿補公司資料查詢單)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釋明俊達興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8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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