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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26號

債權人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居之安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居之安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縣汐止市○○路○段609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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